金德鋒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案
發(fā)布日期:2024-03-06 10:52
信息來源:區(qū)公安局 瀏覽次數(shù):
主要違法事實:
2024年2月11日13時許,金德鋒駕駛車牌號為滬AA1***8的小型轎車行至石安線衢江區(qū)全旺鎮(zhèn)樓山后村路段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9條第1款之規(guī)定,實施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,被民警查獲。
處罰的種類和依據(jù):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決定給予金德鋒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。
處罰的執(zhí)行方式和期限:
行政拘留送衢州市拘留所執(zhí)行。拘留期限為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23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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